【赴大陸專區】
公務人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赴大陸申請應行注意事項:
1.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9條及內政部訂(函)頒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對於公務員赴陸分別訂有相關管理規定,合先敘明。
2.本校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赴陸,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前填具申請表,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向學校申請,機關首長應向教育部申請,經機關(構)核准後,方得赴陸。又為強化赴陸風險意識,公務員不論平、假日赴陸(按:包含入境中國大陸、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及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均應於差勤系統登錄。
3.本校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赴陸規範及赴陸應經申請許可事宜,請務必配合辦理,避免受罰:
(1)本校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包含各行政單位一級主管、學院(共教會)院長及各系、所、學位學程(通識及師培中心)主任(所長)等。
(2)內政部移民署自111年7月16日完成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資料庫系統介接,取得各機關(構)(含教育人員兼任主管職務)人員名單,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之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等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以其兼任之行政職,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爰為赴陸許可辦法之適用對象。
(3)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3項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違反者,依兩岸條例第91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大陸委員會於本(114)年7月30日召開第68次委員會議,通過「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簡任第11職等以上人員未經內政部許可者,原則不准出境赴陸,並定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
(4)申請赴陸者,請先至人事室網頁--赴大陸、港澳宣導專區----下載並填寫赴陸申請表。又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填寫申請表完畢後,並於赴陸前7個工作日前(不含申請日、出發日及例假日)儘速會辦人事室,以利於移民署系統辦理線上申報,人事室收到申請表單後即透過「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先向內政部申請,於核可後,並接獲通知,始可赴陸,以完備相關程序。
(5)赴陸人員於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應填寫「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校內陳核版】(於人事室網頁下載)及【上傳移民署版】(移民署發送許可函時之附加檔案),均請核章後送交相關單位(本校兼辦政風收執)。
4.大陸委員會115年1月2日陸法字第1140401553號函以,為利各機關對適用公服法人員(含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司法官等非傳統公務人員)宣導「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及公務員赴陸港澳重要提醒事項,經洽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意見,製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赴陸港澳規範告知書」供各機關參考運用,請所屬機關(構)、學校務必以告知本人及簽署方式進行,以保障其權益。
- 01.公務人員(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赴大陸重點提醒圖文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製作
- 02.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
- 03.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
- 04.本校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 05.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
- 06.公務員赴中國大陸相關訊息專區
- 07.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
- 08.公務人員赴大陸案件審核標準作業流程
- 09.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
- 10.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赴陸港澳規範告知書_不含附件(請填寫1式2份,1份由本人收存,1份請逕送人事室留存查考)

【赴港澳專區】
公務人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一般同仁赴港澳應行注意事項:
1.因公務事由赴港澳:應於出境日二週前將赴港澳(包括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及邀請函等送人事室,俾利人事室通報大陸委員會,以提供必要協助;另個人應至「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一併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及聯絡方式等內容敘明,並將登錄影本上傳至差勤系統。
2.非公務事由赴港澳: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本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八款第二目所定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以通報學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將登錄影本上傳至差勤系統。
3.赴港澳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之通報規定: (1)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港澳官方人士、港澳民意代表、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通報學校,由學校通報大陸委員會。
(2)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在港澳期間,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港澳官方人士、港澳民意代表、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一週內,主動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通報學校,由所學校通報大陸委員會。
4.有關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違法(規)赴大陸及港澳地區,自115年7月1日起實施相關懲處事宜,並依違失態樣及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情節重大者,得逕予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辦理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為避免本校公務人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赴大陸及港澳地區未通報而致受罰,請確依規定配合辦理;倘有相關疑問,請逕洽人事室。
5.提醒:赴港澳期間倘遇緊急事項,可撥打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或澳門辦事處(駐地名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24小時急難救助電話(香港辦事處:+852-6143-9012;澳門辦事處:+853-6687-2557)尋求協助。
- 01.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107.12.5)
- 02.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114.9.10)
- 03.國人前往或過境香港或澳門幾項提醒與建議
- 04.本校公務人員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赴港澳應注意事項(宣導)
- 05.附表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
- 06.附表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
- 07.赴陸港澳相關規定懶人包
- 08.公務員赴港澳通報制度相關 Q&A
- 09.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
- 10.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赴陸港澳規範告知書_不含附件(請填寫1式2份,1份由本人收存,1份請逕送人事室留存查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