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總務處環境安全衛生組誠徵約用護理師(職業安全護理師),即日起至114年8月31日止(以電子郵件寄送日期為準)(逾期恕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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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名稱 |
總務處環境安全衛生組約用護理師(職業安全護理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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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數 |
正取1人;擇優備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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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別 |
不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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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 遇 |
依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之報酬基準表表三辦理。 護理師執照(學士學歷) 280 薪點(新台幣 37,044元/月),年終獎金另計。(基本條件為學士畢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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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內容 |
(1) 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與評估、健康管理及資料管理與保存。(2)協助雇主選 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3)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並預防及工作 環境改善。(4)勞工安全衛生檢查並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5)提出 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6)辦理健康檢查結果異常者之追蹤管理及健康指導。(7)辦理未滿十八歲勞工、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勞工、職業傷病勞工與職業健 康相關高風險勞工之評估、個案及分級管理。(8)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 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風險評估,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9) 職業衛生或職 業健康之相關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10) 勞工之教育訓練、健康教育、衛 生指導、身心健康保護、健康促進等措施之策劃及實施。(11) 工作相關傷病之預防、健 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12)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 建議。(13) 人因性危害、母性健康保護、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及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 病預防計畫推動及執行。(14) 其他主管交辦事項(1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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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方式 |
一、需要更進一步瞭解本校徵才資訊請參閱「本校全球資訊網/人事室網頁/求職徵才/職員職缺」(http://psla.nkuht.edu.tw/p/412-1015-280.php?Lang=zh-tw) 二、請先至本校全球資訊網→行政單位→人事室→人事表格→任免遷調→下載【校務基金進用工作人員甄選報名表】。 三、請檢送(1) 個人資料蒐集告知聲明及同意書(需親簽)。(2)前項甄選報名表(現職校務基金工作人員請填甄選遷調報名表)。(3)履歷表及簡要自傳並附上近照一張。(4)畢業證書影本。(5)有關證照影本及其他有助審查之相關資料,以電子PDF檔寄送至本校人事室信箱(personnel@mail.nkuht.edu.tw),副本寄送用人單位助理信箱(p0103 @mail.nkuht.edu.tw),郵件主旨請註明「應徵環安組職業安全護理師 」。 四、聯絡人:洽用人單位,電話:07-8060505轉15602。 五、截止收件期限:114年 8月31日止(以電子郵件寄送日期為準)(逾期恕不受理)。 六、經初審合格者,用人單位擇優通知參加甄試,不合格者恕不退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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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資格 |
一、基本資格及所需能力: 1.配合本校校務基金進用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之報酬基準表表三及職務等級表( 表五護理師)職務,學歷需學士畢業,依公告求才標準所需學歷敘薪。(應徵時須已取得同等學歷,國外學歷須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2.具Word、Excel等基本電腦能力。(須測驗) 3.基本公文撰寫能力。(須測驗) 4.負責盡職,品行端正。(必列項目) 5.優先考慮我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具原住民身分者。(必列項目) 6.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1)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曾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者。 (3)曾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或第25條規定處罰者。 (4)曾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規定處罰者。 二、專業能力及條件:(由用人單位依職缺填寫) (1) 需具護理師證照。 (2) 通過50小時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培訓及格證書。 (3) 有經驗者優。 三、本件求才歡迎校內校務基金工作人員有意願接受工作挑戰者報名參加公開甄選。 四、報名時須檢附以上證件影本,經面試錄取後查驗正本無誤並試用期三個月,完成徵聘程序後,成績合格者後,始得正式僱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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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說明 |
(一)預定報到日期:114年9月15日。 (二)甄試方式:視報名人數擇優通知參與甄試,電腦文書常識15%、公文15%、專業能力測驗 20%、主管面試50%,取最優前1至3名由校長面試後圈定約用人選。 (三)工作時間: 週一至週五08:00~17:00(一般工作時間) (四)依本校「校務基金進用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19條之1規定,新進校務基金工作人員具下列職務年資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於試用期滿成績考核合格,檢具服務證明文件申請提敘薪級,經本校審議評估小組審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准後,得追溯自到職日起改敘: 1、曾在國內之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大專校院擔任與擬任工作性質相關之編制內人員、約聘(僱)人員、校務基金進用之工作人員。 2、曾在公私立大專校院擔任校級計畫項下專任助理;教師專案計畫自行進用之專任助理,不予採計。 前項採計之職前年資,每滿二年始得提敘八薪點,至多採計四年,提敘十六薪點,每項職務應達二年以上並有證明文件(含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明細、離職證明書等),不同機關(構)、學校之畸零年資不予併計。前開年資認定,應由用人單位善盡說明及查核之責。 (五)本求才詳細資訊公告於「本校全球資訊網-->人事室網頁/求職徵才/職員職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104求職徵才平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