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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校長續任專區

校長續任專區相關法規

發佈日期 : 2019-04-25

國立大學校長續任相關規定

(一)大學法

第9條:「……公立大學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屆滿前之去職方式,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教育部及各該所屬地方政府應於校長聘期屆滿一年前進行評鑑,作為大學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公立大學校長於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進行前項續聘評鑑程序時表達無續任意願,或參加續聘未獲通過者,不得參加原學校新任校長遴選。」

(二)教育部辦理國立大學校長續任評鑑作業要點

第2點:「本部應於各國立大學校院校長任期屆滿一年前,對符合該校組織規程規定得續任者,經徵詢其續任意願後,函請其任職之學校於一個月內向本部提出校務說明書,供本部辦理校長續任評鑑。」

第3點:「本部為辦理校長續任之評鑑,於收受學校校務說明書後,應組成評鑑小組,由主管次長擔任召集人,委員五人,除主管次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聘請熟諳大學校務運作或高等教育行政之學者專家擔任,且得優先聘請參與該擬續任校長現任任期之遴選委員會委員擔任之。前項評鑑小組委員聘請程序,由本部各業務承辦單位簽請部長圈選後聘任。」

(三)本校組織規程

第19條「本校校長之產生、任期及去職方式如下:……二、任期:校長任期四年,由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為原則,得續任二次。三、去職:本校校長去職方式如下:(一)任期屆滿,不擬連任或不再續聘。(二)自請辭職。(三)退休。(四)其他原因去職。前項第三款第四目校長之去職,除其他法定原因外,須經校務會議代表總數二分之一(含)以上連署,提經校務會議,以無記名投票獲出席代表四分之三(含)以上同意時,報請教育部解聘之。」

第20條:「……任期屆滿擬連任時,應由教育部於聘期屆滿十個月前進行評鑑,作為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提經校務會議,以無記名投票獲全體代表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報請教育部續聘之。……。」

(四)本校校長遴選續任及去職辦法

第12條:「校長續任與去職,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條第一項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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