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部115年10月05日書函重申,各發放機關均應落實退休給與發放資格查驗作業一案,請查照。
發佈日期 :
2026-10-13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10月05日臺教人(四)字第1154202962號書函辦理。
二、按退撫給與領受人資格之查驗相關事項,均應依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規定辦理,其中第13 條已明定,領取定期退撫給與之教職員前往大陸地區長期 居住者,應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2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及支領月退休給 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 退休給與處理辦法第4條第4項、第6條及第7條規定辦理。 另,針對支(兼)領月退休金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赴大陸 地區長期居住之事實認定及其請領退休給與權利相關事 項 , 教育部業 以 109 年 12 月 16 日 臺 教 人 ( 四 ) 字 第 1090139821號書函擬具問答一覽表提供各主管機關及發放機關參酌辦理。
三、為落實前述規定,請各主管機關轉知所屬發放機關,倘於 各期月退休金發放之前置查驗作業中,發現領受人有1年 內出境累積逾183日者,應確實洽當事人確認是否有1年內 於大陸地區居、停留累積逾183日而應暫停發給退休金之 情事,且以取得當事人書面回復為宜,並依查驗結果辦理 後續事宜。
四、檢附來文電子檔1份。
https://psla.nkuht.edu.tw/var/file/15/1015/img/1031461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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