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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同行政院114年2月6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檢送修正規定、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

發佈日期 : 2025-02-24

一、為能發揮即時獎勵及提高實質激勵效果,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公務人員領有勳章及功績、楷模、專業獎章者,其獎勵金原於退休或死亡時發給,改採即時發給,並同步提高獎勵金數額最高至2.5倍,其中勳章獎勵金最高由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調高至20萬元、功績及楷模獎章獎勵金最高由2萬元調高至5萬元、專業獎章獎勵金最高由8,000元調高至2萬元、服務獎章獎勵金最高由2萬元調高至4萬元。

二、114年1月1日以前,已獲頒所定各類別勳章及功績、楷模、專業獎章且尚未領取獎勵金者,請盡速向人事室提出申請發給獎勵金(請洽人事室承辦人 組員黃晨瑜 分機11103)。

三、檢附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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