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國際事務處國際專修部誠徵行政組員,即日起至113年10月10日止,限以電子郵件寄送(逾期恕不受理)
職務名稱 |
國際事務處國際專修部行政組員 |
人 數 |
正取1人;擇優備取。 |
性 別 |
不拘 |
待 遇 |
依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之報酬基準表表一辦理。 1.碩士學歷,得以碩士學位支242薪點(新台幣32,016元/月),年終獎金依規定辦理。 2.學士學歷,得以學士學位支217薪點(新台幣28,709元/月),年終獎金依規定辦理。 3.具有語言檢定證照B2以上者(自檢定成績取得起兩年內),得申請核發外語津貼(3000-5000元/月)。 4.每年度依國際事務處業務需求得加領教育部高教深耕計畫兼任助理費(3000-5000元/月)或其他公部門計畫之兼任助理費。 5.國際事務處人員得依工作量申請職務繁重津貼。 6.曾在公私立大專校院從事相關工作者,年資得以採計。 |
工作內容 |
1.各項境外招生業務之辦理,教育展及國際專修部學位生、港澳僑生之申請。 2.學生入學許可、簽證、工作證、新生入學等事宜。 3.境外學生獎學金業務。 4.境外學生交流活動及緊急事件處理。 4.主管臨時交辦事項。 5.協助各項計畫執行。 6.協助處內各項業務。
1.各項境外招生業務之辦理,教育展及國際專修部學位生、港澳僑生之申請。 2.學生入學許可、簽證、工作證、新生入學等事宜。 3.境外學生獎學金業務。 4.境外學生交流活動及緊急事件處理。 4.主管臨時交辦事項。 5.協助各項計畫執行。 |
報名方式 |
一、需要更進一步瞭解本校徵才資訊請參閱「本校全球資訊網/人事室網頁/求職徵才/職員職缺」(http://psla.nkuht.edu.tw/p/412-1015-280.php?Lang=zh-tw) 二、請先至本校全球資訊網→行政單位→人事室→人事表格→任免遷調→下載【校務基金進用工作人員甄選報名表】。 三、請檢送(1) 個人資料蒐集告知聲明及同意書(需親簽)。(2)前項甄選報名表(現職校務基金工作人員請填甄選遷調報名表)。(3)履歷表及簡要自傳並附上近照一張。(4)畢業證書影本。(5)有關證照影本及其他有助審查之相關資料,以電子PDF檔寄送至本校人事室信箱(personnel@mail.nkuht.edu.tw),副本寄送用人單位助理信箱(alice98@mail.nkuht.edu.tw),郵件主旨請註明「應徵國際事務處國際專修部行政組員」。 四、聯絡人:洽用人單位,電話:07-8060505轉17001。 五、截止收件期限:113年10月10日(四)止(以電子郵件寄送日期為準)(逾期恕不受理)。 六、經初審合格者,用人單位擇優通知參加甄試,不合格者恕不退件。 |
報名資格 |
一、基本資格及所需能力: 1.配合本校校務基金進用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之報酬基準表表一及職務等級表表四第一階佐理職)職務,學歷需 學士 以上畢業,依公告求才標準所需學歷敘薪。(應徵時須已取得同等學歷,國外學歷須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2.具Word、Excel等基本電腦能力。 3.基本公文撰寫能力。(須測驗) 4.基本英文聽說讀寫能力。(須測驗) 5.負責盡職,品行端正。(必列項目) 6.優先考慮我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具原住民身分者。(必列項目) 7.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1)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曾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者。 (3)曾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或第25條規定處罰者。 (4)曾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規定處罰者。 二、專業能力及條件: 1.英文聽說讀寫良好。(需檢附英文證書影本) 2.對於處理學生事務具耐心者。 3.曾於其它大學從事國際事務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三、本件求才歡迎校內校務基金工作人員有意願接受工作挑戰者報名參加公開甄選。 四、報名時須檢附以上證件影本,經面試錄取後查驗正本無誤並試用期三個月,完成徵聘程序後,成績合格者後,始得正式僱用。 |
備註說明 |
(二)甄試方式:視報名人數擇優通知參與甄試,公文20%、專業能力測驗30%、主管面試50%,取最優前1至3名由校長面試後圈定約用人選。(甄試方式請依業務需求自行選定,但須保留一項面試以外測驗) (三)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08:00~17:00(一般工作時間) (四)依本校「校務基金進用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19條之1規定,新進校務基金工作人員具下列職務年資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於試用期滿成績考核合格,檢具服務證明文件申請提敘薪級,經本校審議評估小組審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准後,得追溯自到職日起改敘: 1、曾在國內之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大專校院擔任與擬任工作性質相關之編制內人員、約聘(僱)人員、校務基金進用之工作人員。 2、曾在公私立大專校院擔任校級計畫項下專任助理;教師專案計畫自行進用之專任助理,不予採計。 前項採計之職前年資,每滿二年始得提敘八薪點,至多採計四年,提敘十六薪點,每項職務應達二年以上並有證明文件(含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明細、離職證明書等),不同機關(構)、學校之畸零年資不予併計。前開年資認定,應由用人單位善盡說明及查核之責。 (五)本求才詳細資訊公告於「本校全球資訊網-->人事室網頁/求職徵才/職員職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104求職徵才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