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2月15日臺教人(三)字第1144203850號函辦理。
二、茲據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之修正說明以,考量激勵為機關人事管理事項,對公務人員之獎勵方式及實施,允宜由機關視業務特性及實務需求等彈性採行,爰明定各機關得就獎勵方式、名額、審議基準、核定程序及表揚等相關細節性事項,另訂規定。是以,各機關(構)學 校之即時獎勵事項,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檢附來文影本1份。